1. 适用范围
本篇法律常识仅适用于上海市范围,且仅限于公房的居住权争议,不适用其他地区,也不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其他类型房屋(如私房、产权房、农村宅基上的房屋等)涉及的居住权争议。
2. 什么是“公房”?
这里所说的“公房”,或称为“公有住房”,仅仅指国家福利分配、调配、增配、交换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所取得的公有房屋,包括直管公房、系统公房等。
也就是我们通常口头所说的“租赁房”、“使用权房”、“老公房”或“单位分房”,但不包括已经买下产权、可自由上市交易的“售后公房”。
3. 什么是“公房居住权”?
公房居住权,是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公房制度下的概念,具有时代特性和地域特点。
目前,我国并无法律层面上关于“公房居住权”的规定。即使最新颁布实施的《民法典》中存在关于“居住权”的规定,但“彼居住权”并非这里讨论的“此居住权”的概念,二者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。
4. “公房居住权纠纷”通常有哪些类型?
“公房居住权纠纷”主要涉及以下类型:
(3) 要求迁出:因部分同住人认为,占有使用公房的其他同住人没有居住权,而要求占有使用公房的其他同住人迁出该公房。
5. 谁是“承租人”?
《租用公房凭证》上“租赁户名”一栏记载的人,为公房承租人。
6. 谁是“同住人”?
“同住人”,指公房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,在该公房处实际居住满1年,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,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,结婚、出生不受上述条件限制。
7. 认定同住人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影响?
房屋来源、调配单、动迁安置、户籍迁入迁出、婚姻、出生、服役等因素均需要考虑。
8. 哪些因素可能导致丧失同住人身份?
以下因素可能导致丧失同住人身份,不再享有公房居住权:
(4) 明确声明放弃或协议约定不享有居住权。
公房原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的,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。
也就是说,原承租人将租赁户名变更为他人的,应当事先取得其他全部同住人的书面同意。如承租人已经未经事先同意变更的,其他同住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公房出租单位变更承租人的行为。
10. 原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公房“新承租人”?
如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的,其他同住人可以经协商一致确定新的承租人。
如无法协商一致,可以申请公房出租单位在同住人中确定承租人。
11. 公房出租单位如何确定“新承租人”?
公房出租单位一般按照以下情形确定承租人:
(4) 其他同住人。
12. 其他同住人不服公房出租单位确定的承租人,怎么办?
如其他同住人对于公房出租单位确定的承租人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13. 公房出租单位未指定承租人,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?
公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,原承租人死亡后,出租人有权根据租赁公房各个同住人的具体状况,选择确定新的承租人。
如果公房出租单位没有书面确定新的承租人,而其他同住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自己为新的承租人的,法院通常不予受理,理由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。
14. 承租人变更对其他同住人有何影响?
承租人变更,无论是协商一致变更,还是公房出租单位确定承租人导致的变更,均不影响其他同住人的居住权利。
但如果该公房进行拆迁,则征收单位将仅与新的承租人进行协商、签约,并仅向新承租人支付补偿款。新承租人拒不向其他同住人分配拆迁补偿款项的,其他同住人只能向法院起诉,要求分割公房拆迁补偿款项。
15. 原承租人死亡,个别同住人擅自变更承租人的,如何处理?
原承租人死亡后,个别同住人隐瞒该公房处多本户口簿的事实,仅以本户同住人同意完成承租人变更的,其他同住人可以向法院起诉,要求撤销公房出租单位变更承租人的行为。
16. 承租人或同住人之间因公房居住产生纠纷,如何处理?
可以向法院起诉,其中:
点击「更多内容」,查看更多房产法律解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