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公房拆迁补偿分割法律解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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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范围
什么是“公房”?
什么是“公房拆迁补偿分割”?
谁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拆迁补偿?
谁是“公房承租人”?
谁是“公房同住人”?
谁可以被视为“公房同住人”?
谁不能再被视为“公房同住人”?
“空挂户口”能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吗?
承租人或同住人之前关于居住或拆迁安置的协议能反悔吗?
公房拆迁补偿款如何进行分配?
谁可以要求酌情多分?
承租人和同住人无法协商一致,如何处理?
有什么措施可以防止取得拆迁补偿款项的人转移财产?



1. 适用范围


公房政策具有很强地域属性,各地公房政策差异较大。本篇法律常识仅适用于上海市范围,且仅限于公房拆迁补偿的分割,不适用其他地区,也不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其他类型房屋(如私房、产权房、农村宅基上的房屋等)拆迁补偿的分割。


同时,本篇法律常识只适用于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,就拆迁补偿进行的内部分配,不涉及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之间关于拆迁补偿总额的确定。


也就是说,本篇法律常识仅涉及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“如何分配蛋糕”的问题,不涉及“蛋糕应该有多大”的问题。


2. 什么是“公房”?


这里所说的“公房”,或称为“公有住房”,仅仅指国家福利分配、调配、增配、交换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所取得的公有房屋,包括直管公房、系统公房等。


也就是我们通常口头所说的“租赁房”、“使用权房”、“老公房”或“单位分房”,但不包括已经买下产权、可自由上市交易的“售后公房”。


3. 什么是“公房拆迁补偿分割”?


这里所说的“公房拆迁补偿”,仅指因公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,由征收人向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提供的征收补偿。


公房拆迁补偿分割,指承租人和同住人内部,就因公房拆迁而取得的全部拆迁补偿款项进行的内部分配


4. 谁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拆迁补偿?


承租人和同住人。


5. 谁是“公房承租人”?


《租用公房凭证》上“租赁户名”一栏记载的人,为公房承租人。


如公房承租人死亡的,其他同住人可以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。如无法协商一致,可以申请公房出租单位指定承租人。如其他同住人对于公房出租单位确定的承租人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
6. 谁是“公房同住人”?


通常情况下,“公房同住人”容易被理解为户籍在该公房处的人。但在讨论公房拆迁利益分割时,这样的理解是不准确的。


按照现有上海市各级法院审判实务确定的原则,“公房同住人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,即: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:


(1) 在被拆迁公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;
(2) 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1年以上;
(3) 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,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。


简单地总结就是:


(1) 户口在公房处
(2) 居住1年以上
(3) 无其他福利住房,或虽有但仍居住困难


7. 谁可以被视为“公房同住人”?


除一般意义上的同住人,还有特殊情形下视为同住人的情况,包括:


(1) 在被拆迁公房有本市常住户口,因家庭矛盾、居住困难等原因不在被拆迁公房实际居住,他处也无福利性房屋的,视为同住人;
(2) 有本市常住户口但不在被拆迁公房,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居住,即使不满1年,也视为同住人;
(3) 无本市常住户口,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居住满5年的,也视为同住人;
(4) 因服役、读大学、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公房,且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房屋的,也视为同住人。


也就是说,上面这些情况的人,也是同住人,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拆迁补偿。


8. 谁不能再被视为“公房同住人”?


如有以下情形,则不能被视为“公房同住人”,无权要求分得拆迁补偿利益:


(1) 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房处分,仍居住在被拆迁公房的;
(2) 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,仍居住在被拆迁公房的;
(3) 已在本市他处公房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的。


也就是说,上面这些情况的人,即使户口在被拆迁公房处,也不再是同住人。


9. “空挂户口”能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吗?


空挂户口人员,既不属于公房承租人,也不属于同住人,对于被拆迁公房无产权利益,也无居住利益,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,原则上不能要求分割拆迁补偿。


如果公房被征收时,征收单位书面确认空挂户口人员系被安置对象,且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而增加补偿的,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,补偿款的金额参考征收单位增加的补偿利益酌定。


10. 承租人或同住人之前关于居住或拆迁安置的协议能反悔吗?


承租人与同住人,或者同住人之间,曾经就公房的居住或拆迁安置达成协议,或者在户籍迁入时作出承诺的,只要相关协议或承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该协议或承诺具有法律效力,应当遵守。


也就是说,之前的协议或承诺有效,当事人应受该协议或承诺的约束。


11. 公房拆迁补偿款如何进行分配?


公房拆迁补偿款,一般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:


(1) “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”,由承租人和同住人,遵循每人一份、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分配;
(2) “搬家补偿费、设备迁移费、临时安家补助费”,由实际居住并确需搬家、迁移和过渡的承租人、同住人享有;
(3) “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”,由在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分配;
(4) “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”,由设备所有人享有;
(5) “因拆迁造成停产、停业损失的补偿”由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所有。


12. 谁可以要求酌情多分?


以下情形的承租人或同住人,可以酌情要求多分:


(1) 年老体弱,缺乏经济来源,且按均分所得补偿款,不足以购买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;
(2) 取得公房时额外支付较多款项的;
(3) 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。


13. 承租人和同住人无法协商一致,如何处理?


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,由法院判决确定如何分割。


14. 有什么措施可以防止取得拆迁补偿款项的人转移财产?


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,冻结拆迁补偿款项。


如拆迁补偿款项尚未支付,则可申请法院通知征收单位冻结相应款项。


如拆迁补偿款项已经支付给承租人或部分同住人,则可申请法院查封、冻结实际取得补偿款项的人的相应财产(包括房屋、银行资金等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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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建军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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