▍ 末位淘汰
有些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「末位淘汰」,也就是说,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绩效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或者最后几名,按照制度规定将被辞退。这种规定在一些传统企业中比较常见,且长期实施。
如果劳动合同中,没有关于「末位淘汰」的特别约定,则单位简单地以「末位淘汰」为名辞退员工的,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。
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关于「末位淘汰」的约定,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。
「末位淘汰」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规定的「不能胜任工作」,并非同一法律概念。
任何单位只要进行绩效考核,必定会有「最后一名」,也就是「末位」。但名列「末位」,并不一定意味着其「不能胜任工作」。因此,「末位」的事实,并不能作为以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规定的「不能胜任工作,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」解除合同的依据。
如单位以「末位淘汰」为由辞退员工,员工需要:
(1) 收集单位以「末位淘汰」为由辞退员工的证据,如:表明「末位淘汰」的解除合同通知书、谈话录音、视频等;
(2) 以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为由,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,或者,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。如单位拒不同意的,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。
除「末位淘汰」外,其他类似辞退员工的做法,如「竞争上岗」、「合同期内的重新应聘、双向选择」等,都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,属于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(法办(2011)442号)
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「末位淘汰」或者「竞争上岗」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,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,应予支持,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