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实劳动关系维权特别指引

目    录


▍ 什么是劳动关系

▍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

▍ 事实劳动关系

▍ 事实劳动关系特别之处

▍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

▍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

▍ 单位拒不签订合同后果



▍ 什么是劳动关系


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、因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取得报酬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。其特征在于:


(1) 劳动者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,如:16周岁以上、具有劳动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;

(2) 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,个人与个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,但可以构成「劳务关系」,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,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;

(3)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,从事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;

(4) 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。


▍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


劳动合同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。只有确立了劳动关系,才可能适用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规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比如工伤赔偿等。


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则可能使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确的状态,增加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。


▍ 事实劳动关系


事实劳动关系,通常可以从以下情况判定:


(1) 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;

(2) 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,也就是说,单位有意聘用劳动者,而劳动者也有意接受聘用,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;

(3) 劳动者接受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;

(4) 双方之间已实际发生用工事实,即,劳动者提供了劳动,单位给付了报酬。


▍ 事实劳动关系特别之处


只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劳动者可以享受与签订合同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保护,并无实质性区别。


▍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


如未签订劳动关系,员工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管以下材料,作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:


(1) 单位发放的「工作证」、「出入证」等证明员工身份的证明材料;

(2) 单位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、工资条、工资签收记录等;

(3) 单位领导、同事与劳动者之间有关工作的电子邮件、短信记录等;

(4) 考勤表、打卡记录、记载员工工作任务的派工单、工作安排等;

(5) 同一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。


▍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


发生劳动纠纷时,如:单位拒不赔偿工伤,且社保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又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的,员工需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,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,并要求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。


▍ 单位拒不签订合同后果


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单位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自劳动者入职满1个月之日起,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双倍标准支付劳动报酬,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。


如自入职之日起超过1年,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,按照法律规定,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